當事人問:「律師,我的某位朋友跟我借了一筆錢,一開始有還一點點,但是後來就都不還了,到現在人去樓空,找不到人,..........我可以告他詐欺,叫他出來面對嗎?」

這大概是我跟當事人法律諮詢時,常常會被問到的問題。

這是所謂假性財產犯罪的典型案例。

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是指原本當事人間因為有借款、投資、合夥、買賣等民事上的法律關係存在,衍生債務不履行的糾紛,此種糾紛若對方不依約履行且不聞不問,理應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益。但民事訴訟要繳裁判費、縱使拿到勝訴確定判決,往往因為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所以打完官司後,也不確定可不可以拿回應有的錢。這時候,債權人為了讓債務人出面面對,就可能提起詐欺、侵占等刑事告訴,這種方式通稱「以刑逼民」。而本來應該用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卻提起刑事告訴,在司法上稱做假性財產犯罪。

就債權人為了爭取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權利,卻以刑事告訴方式提出的假性財產犯罪告訴類型,除非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在借錢或投資「前」已經存有要詐騙借款或投資款的意思,否則單以嗣後債務人無法還錢、債務不履行的情況作為詐欺告訴之理由 ,通常只會得到一個檢察官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的的判例見解也是如此。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表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雖然提起這種刑事詐欺告訴會被檢察官不起訴,但或許債權人也是無計可施了,因為如果查不到債務人帳面上的財產或所得,縱使拿到民事勝訴判決也無法執行到財產,民事勝訴判決似乎也沒啥用(但其實是可以五年後再執行一次看看,搞不好五年後債務人名下突 然因為繼承或中樂透而有了財產!!!),所以看起來也只能提起刑事詐欺告訴,逼債務人出面(因為刑事被告若傳喚不到,會被通緝),看看債務人是否會因為有刑事案件的壓力,多少還一點。

但是,也因為司法實務上,檢察官一碰到借款、投資、合夥等類似的糾紛案件,常常就是不起訴,這也讓熟悉這種遊戲規則的小人有可趁之機。

在實務上,常常會有那種畫大餅勸誘別人投資、出資的案例,一開始都講的很光明,最後都一敗塗地,投資款消失無蹤。這的確是詐欺,問題是要證明邀約投資或出資的人一開始心裡面就有詐騙別人的意思其實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檢察官也不是笨蛋,當然知道很多騙子都打著投資的名目去詐騙別人,但是檢察官若就這樣起訴了,就必須面臨到這樣的起訴會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同而判決被告有罪 。如果檢察官沒有辦法舉證說服法院,那就會被判決無罪,進而影響檢察官的考績(業績)。所以除非有證據能讓被告判決有罪(通常要有九成把握),否則檢察官不太願意起訴這種案件,這也變相讓小人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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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瑋 ROGER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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