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勞工?

(一) 勞工之定義:受雇於雇主,提供勞務以換取報酬
(二) 勞動契約、僱慵契約、委任契約(不一定定有報酬)、承攬契約(偏重於特定工作之完成)

勞動契約較注重雇主與勞工之間之從屬性,判斷標準如

  1. 受僱者是否需要打卡?是否需要在公司內上班?
  2. 受僱者是否須接受公司人事考評?
  3. 受僱者對於自己負責業務之執行,是否握有高度自主權?
  4. 受僱者應否對自己公司成敗負直接責任?

二、 勞基法之適用範圍?

(一) 本國v.s.域外—勞基法只針對發生在我國境內之勞動關係來規範,因此,原則上並無域外效力,除非該受僱者係中華民國人,又係受本國公司所雇用(例如總公司派駐國外員工)。
(二) 本國人v.s.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不管其國籍為何,均受我國勞基法之規範。

 

Q:我國公司在日本設立分公司,於當地雇用中華民國籍之女性勞工,該名勞工可否依我國勞基法規定向公司請求產假期間之工資呢?
A:依日本法例規定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其意願選擇適用何國法律,如未有選擇時,即適用行為地法。


三、 調職五原則

內政部於七十四條頒布解釋,有五大規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之變更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其技術所能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Q:凡屬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勞工皆有接受之義務,惟若不屬於此兩類檢查時,勞工有無接受之義務?
A:若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已規定勞工應接受毒品、血液檢查時,勞工無拒絕之權利;若無規定時,基於企業經營秩序及公共利益,勞工應不可拒絕。


本文作者:

宋忠興 MICHAEL S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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