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傳承與財富傳承
James HUNG
※事業傳承
事業的傳承,除了牽涉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安排外,尚有經營能力與經營意願的因素。被傳承者必須兼具經營能力與意願,才能將事業順利傳承至下一代。如下一代欠缺經營能力或經營意願,多數情形下,上一代只能選擇將「事業」以「財富」的形式,移轉給下一代。主要方式有二:
- 其一,出售全部持股或營業資產,以「現金」方式移轉給下一代。中小企業可以採取此種傳承方式。
- 其二,以「股權」形式移轉給後代,後代繼續擔任「大股東」及「董事會成員」,不介入實際營運。企業具備一定制度規模,股權具有市場流通價值者,由專業經理人繼續營運,後代以股東身分繼續享有事業未來經營成果。上市企業可以採取此種傳承方式。
除移轉財富,更欲將事業經營權傳承至下一代者,必須「事先」妥善規劃安排。透過所有權的事先妥善配置,及經營權的日常管理實踐,一方面讓被傳承者能有計畫的逐步鞏固接班地位,另方面避免因經營權紛爭導致團隊分裂或營業效率下降,減損事業價值。
長榮繼承紛爭顯示,欲寄望透過一紙遺囑進行企業交班,有其困難性。負責人須在法律規範下「提前」進行所有權的「安排」與經營權的「實踐」。
※財富傳承
不論係以「現金」、「股權」、不動產或其他形式移轉財富至下一代,必須考量以下兩種財富傳承主要風險。
首先是婚姻變動的風險:
現行台灣法定夫妻財產制度,接近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擁有及處分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清償婚前、婚後債務。
但是,就婚後有償所得之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EX: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夫妻一方可以選擇是否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雖不計入婚後繼承或無償所得或慰撫金取得之財產,但是,計入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中取得之孳息,房屋增值、股票增值及投資獲利,均屬孳息,為婚後財產的範疇。多數公司負責人,尤其是創業者,財產增值多發生在婚後,按婚姻法的原則,扣除婚後共同債務後,由夫妻均分,夫妻各1/2。
公司負責人婚姻狀況一旦發生變動,可能動搖企業控制權、對事業聲譽產生影響。子女輩發生婚姻變動,兒媳婦或女婿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可能妨礙財富無法順利傳承到孫子女身上。
其次是繼承發生的風險:
※一般繼承的爭議:
- 不論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任一繼承人有意見,就可能訴訟
- 即使繼承人都沒有爭執,程序也可能麻煩(EX:分割遺產)
- 遺產稅能否順利支付也是問題
- 非婚生子女可能出面主張權益
- 繼承人與外遇對象間之財產爭議
- 台灣地區繼承人與大陸地區繼承人間爭議
- 借名登記爭議
- 生前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歸扣爭議
- 侵害繼承權爭議
- 侵害特留分爭議
※遺囑繼承的爭議,也屢見不鮮:
- 遺囑效力真假之爭執
- 無權在遺囑中處分屬於配偶的財產
※注意:配偶就婚後所得剩餘財產可以請求平均分配(1/2) - 主張特留分衍生之爭議
關於特留分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法定應繼分1/2,兄弟姊妹、祖父母(含外祖父母):法定應繼分1/3。
綜上分析,財富傳承要有面對不可預期風險的準備,可能很麻煩、可能很昂貴、可能曠日費時。公司負責人應妥善綜合利用具主動性之傳承工具,諸如:生前贈與、夫妻財產制約定、遺囑、保險(低成本工具)、信託、基金會(有門檻及相當成本工具)等等,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及其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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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賢 JAMES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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